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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第8條

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有關本準則所定使用報酬之爭 議,得向主管機關請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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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以下簡稱公益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第3條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第4條每場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第5條每場公益活動之參加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其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十。第6條公益活動於同日在同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第7條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第9條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使用報酬額,主管機關得就國民所得水準或其他相關因素,依第二條規定調整之。第10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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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