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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經審驗合格之設置者,辦理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重大機線障礙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網路性能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網路性能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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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性能檢驗」的其他條文

第5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抽檢數量、合格基準、自評文件格…第6條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第7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網路性能檢驗,檢驗項目以與重大機線障礙相關為…第8條網路性能檢驗之檢驗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第9條主管機關應於網路性能檢驗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前項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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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