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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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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經審驗合格之設置者,辦理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重大機線障礙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網路性能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網路性能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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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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