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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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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網路性能檢驗
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 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合格。 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檢驗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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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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