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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抽檢數量、合格基準、自評文件格式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之設置者(以下簡稱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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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性能檢驗」的其他條文

第4條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經審驗合格之設置者,辦理網路性能檢驗。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第6條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第7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網路性能檢驗,檢驗項目以與重大機線障礙相關為…第8條網路性能檢驗之檢驗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第9條主管機關應於網路性能檢驗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前項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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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