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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未完成之審驗案件,應交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一、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責令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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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