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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者收取審驗費,不得收取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以外之費用,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主管機關另按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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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第11條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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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