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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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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與驗證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四年。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規定辦理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八項暫停者,驗證機構不得受理新審驗案件。但已受理之審驗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驗證機構應將受理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七日內移交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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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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