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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動物之認領或認養
原飼主認領動物,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收容處所申請;認領之動物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原飼主應另提具曾實際管領動物之證據。 前項申請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處所始得同意,並於寵物登記系統登載動物入所及領回日期後,將動物交由原飼主領回;其屬未辦理寵物登記之犬隻者,並應先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但經獸醫師檢查不適合立即植入晶片者,原飼主得於領回後依收容處所指定期限完成植入晶片: 一、原飼主與寵物登記系統記載相符或已提具足資證明為飼主之證據。 二、原飼主無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 三、接受飼主責任及動物飼養管理教育。 第一項之申請,原飼主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攜帶原飼主委託書及經其簽名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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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0條第六條所定接收、點交及點收,第十四條所定認領、第十五條所定認養及第十七條所定代養事項,地方主…

「動物之認領或認養」的其他條文

第15條認養無主動物,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收容處所申請。前項申請人認養無主動物前,得依第十七條規定…第16條收容處所得補助認領人或認養人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或絕育之全部或部分費用。第17條收容處所得訂定契約委託個人或民間團體代養動物。民眾或民間團體申請代養動物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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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