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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20條

第 四 章 附則
第六條所定接收、點交及點收,第十四條所定認領、第十五條所定認養及第十七條所定代養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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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第19條收容處所應每月公開動物收容管理資訊。前項資訊應包括進入(捕捉、不擬飼養、拾獲、認養後退回、依…第2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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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