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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第12條

盤點結果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盤點作業完成一個月內,應將紀錄陳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盤點作業包含保存狀況檢查作業者,其紀錄應在盤點作業完成後三個月內完成前述程序。 二、發現藏品保存狀況不佳,應設法盡速改善儲存環境或保存方式,其有設施改善或典藏品修復必要者,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三、發現典藏品有毀損致無法修復或滅失者,應查明原因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審計部,並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三條及審計法第五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典藏品盤點發現有人為疏失時,應檢討相關責任,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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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