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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第7條

盤點作業方式如下: 一、全面盤點:博物館就所管理之典藏品,進行全部典藏品數量、儲位核對,並查對是否與清冊、藏品登錄卡或備查簿之圖樣、相片及相關暗記相符。 二、部分盤點:博物館就所管理之典藏品,進行部分典藏品數量、儲位核對,並查對是否與清冊、藏品登錄卡或備查簿之圖樣、相片及相關暗記相符。 三、抽樣點檢:博物館就所管理之典藏品,因實際需要,由機關(構)首長核定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示,針對指定之典藏品項目進行數量、儲位核對,並同時進行典藏品實體、資料、保存狀況檢查。 前項抽樣點檢所稱因實際需要,包含典藏品保管人異動、典藏品借出歸還作業、典藏管理政策或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 抽樣點檢執行部門及會同部門由機關(構)首長依實際情形指定,並直接進行盤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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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