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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 第2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以下簡稱國外專業人才),應協商國外專業人才聚集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其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各該公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攬才專班)。 前項國外專業人才,指下列人才: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二條
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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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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