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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提撥、補提撥之費用。 二、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教職員)及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準用本條例者依法提繳、補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 三、退撫儲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國庫撥交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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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