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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第8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8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投資國內外上市或上櫃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 五、投資其他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退撫儲金之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用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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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依法提撥、補提撥之費用。二、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
第3條
服務學校應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登錄參加退撫儲…
第4條
政府及教職員依前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存入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後,有本條…
第5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退撫儲金,應填具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向服務…
第6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
第7條
基金管理機關應依主管機關審定結果,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發給退撫給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
第9條
受託辦理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按日計算退撫儲金損益及淨資產價值…
第10條
退撫儲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退撫儲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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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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