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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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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