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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者,於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均適用之;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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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