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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6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條例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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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