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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7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7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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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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