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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4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一 節 退休要件
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經服務學校舉證該教職員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 二、因前款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 服務學校依前項規定舉證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時,應檢同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事證資料、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七條
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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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比照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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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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