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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由服務學校於申辦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命令退休前,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並作職能輔導或訓練,期間為一個月至三個月。但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者,不在此限。 校長有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情事者,主管機關於辦理其命令退休前,應比照前項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職業重建服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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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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