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傷病: 一、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 二、遭受外來之暴力。 三、遭受感染,引發疾病。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