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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5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一 節 退休要件
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六、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前項各款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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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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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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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要件」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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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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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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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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