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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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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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