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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8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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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