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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第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7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下列職業輔導: 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 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 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展方向及評估適合之工作機會。 就服機構對於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量之求職人,得視需求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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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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