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第5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5條

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