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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第12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2條
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工作成績。 (二)勤惰資料。 (三)品德紀錄。 (四)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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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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