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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2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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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