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第19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9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