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34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