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27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於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之鄉(鎮、市、區)公所領取。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