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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10條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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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