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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4條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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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