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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2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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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