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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審 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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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