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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 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內 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有聲望 人士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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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