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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 公證人公證前,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不同意時,得拒絕受理;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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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