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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結婚儀式應於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之禮堂或其他適當處所公開舉行,公證處禮堂之佈置應喜氣、溫馨,並揭示其進行程序(附式六)。 結婚儀式,除公證人預先聲明係舉行集團結婚儀式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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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7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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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