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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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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認證文書,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是否瞭解文書內容,並於認證書(附式七)內記明其事由及認證之方法。 認證文書,應依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
及
第一百零五條
規定製作認證書,連綴於請求認證之文書交付請求人,並另作一份連綴於認證文書之繕本或影本留存;依本法
第一百零六條
規定認證者,以經認證之文書繕本或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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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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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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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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