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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之認證,應由結婚當事人及於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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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