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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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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認證文書翻譯本時,除
第五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外,公證人就翻譯語文與原文文義是否相符,應予審認;認證書及原文文書應連綴於翻譯本,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前項認證書內應加蓋「本翻譯本文義核與連綴之原文文書文義尚屬相符」之中、英文戳記並由公證人簽名;簽名得簽英文姓名或姓名縮寫。 前二項及
第五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於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或認證英文文書或其翻譯本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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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
請求人請求作成公證文書、交付公證文書正本、繕本、影本、節本或閱覽公證文書,應提出下列文件:一…
第54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72條
認證文書,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是否瞭解文書內容,並於認證書(附式七)內記明其事由及認證之方法。…
第73條
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於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
第74條
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者,公證人得予認證;但應於認證書…
第75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請求認證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者,應於請求書表明文書將持往使…
第75-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前段除外規定,係指公證人認證時,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使請求人當面於翻譯本…
第77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具結,除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者外,應於另紙結文為之。結文原本應連綴於認證文…
第78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背面或另紙…
第79條
信函認證,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按人數增加份數,載明對造人姓名…
第80條
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之認證,應由結婚當事人及於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
第81條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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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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