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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認證私文書,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於公證人前,承認私文書上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當事人本人所為,公證人應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請求人請求作成公證文書、交付公證文書正本、繕本、影本、節本或閱覽公證文書,應提出下列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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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