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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14條

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一、承認、允許或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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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