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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26條

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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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