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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19條

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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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