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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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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