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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5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或申請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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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