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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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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