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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 第18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二
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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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
第15條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交存、公開…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
第17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
第19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
第20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
第21條
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
第22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
第23條
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公開收…
第25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或申請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
← 第17條
看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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