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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 受委任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格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時,應開具該有價證券種類、數量之憑證與應賣人。 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透過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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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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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